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浙江省合唱协会(Zhejiang Chorus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团体由专业和业余合唱团体、合唱指挥、合唱团员、合唱作品的词、曲作者及合唱艺术活动者自愿组成,属非营业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普及合唱艺术知识、推动和提高合唱水平,鼓励创作,加强国内外合唱艺术交流,为浙江省合唱艺术的繁荣和发展,为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做到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浙江省文化厅业务管理和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曙光路31号浙江音乐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开展业务范围
一、开展合唱艺术的各类辅导和培训活动;
二、开展合唱艺术的学术性讨论,举办各种不同层次的知识讲座;
三、参与和协助机关、厂矿、企业社团、农村、学校、部队的合唱活动;
四、加强与中国合唱协会以及全国各省市协会的联系、交流;
五、组织全省、全国及国际性合唱节、合唱演出或比赛等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团体会员入会条件:
一、成立两年以上并坚持日常排练,拥有稳定的常务指挥和组织结构,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二、积极参加合唱协会组织的演出、比赛和交流活动;
三、承诺按照协会要求履行相应会员责任及义务,并提交入会申请书;
四、经理事长会议通过后,由本团体秘书处发给团体会员证。
第十条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一、在本行业领域内有着一定的影响力,积极参加合唱团排练,或担任某一合唱团常任指挥;
二、承诺按照协会要求,履行相应会员责任及义务,并提交入会申请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长会议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团体会员代表和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人员2/3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2/3及以上常务理事书面表决通过,据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议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会议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会议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会议须有2/3及以上正副理事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2/3以上到会人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长会议2/3及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五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社团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须由理事长指定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法定代表人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理事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协会主办、协办、承办的活动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四、主管财务,任命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完成理事会及理事长交办的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协助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长会议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简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正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5年4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